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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亿龙石化有限公司、程新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亿龙石化有限公司,程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龙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石塘工业园区A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82931037。法定代表人孙宝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新生,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龙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新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赣1130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新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新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婺源县工商银行、婺源县农业银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婺源县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中国银行、婺源县建设银行、婺源县上饶银行、婺源县江西银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992元,现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992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倡勋审判员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