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玉宝与张万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宝,张万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662号原告:高玉宝,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张万红,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宝诉被告张万红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宝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宝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高玉宝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