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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陈磊,邱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于磊,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陈磊,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邱旭海,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磊与被执行人陈磊、邱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磊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被执行人邱旭海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侨苑17幢2-301室房屋所占有的份额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对邱旭海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