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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子森林涵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子森林涵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774号原告: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回族,该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37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女,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新疆子森林涵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民居B座2206号。法定代表人:胡军利,该公司出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子森林涵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新疆子森林涵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减少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绿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新疆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461.19元,向原告退还10436.1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