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李红飞、陶双德、刘春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红飞,陶双德,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98号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668767914G。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雷,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李红飞,男,1972年9月5日生,满族,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陶双德,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刘春梅,女,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分别对被申请人李红飞、陶双德、刘春梅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红飞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街5号,建筑面积214.19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陶双德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街��北明翰国际明翰国际,建筑面积58.2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街以北明翰国际明翰国际,建筑面积58.2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梅买受的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乙五路以北、超然街以东长春恒大绿洲建筑面积281.29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分别由各被申请人负责管理,若确需出售,须经法院准许,并将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