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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启荣与鲁震东、安庆市吉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荣,鲁震东,安庆市吉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29号原告:杨启荣,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震东,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吉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772296392。法人代表:丁正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负责人:施亚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圣金,该分公司员工。原告杨启荣与被告鲁震东、安庆市吉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荣撤诉。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