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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鲜民与冯彦华、南志亮、刘顺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鲜民,冯彦华,南志亮,刘顺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423号原告:吕鲜民,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彦华,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白翠萍,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南志亮,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顺连,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吕鲜民诉被告冯彦华、南志亮、刘顺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吕鲜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鲜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原告吕鲜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