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孙权与顾乐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吴孙权,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顾乐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7785号判决,在执行吴孙权与顾乐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顾乐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10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乐益存款人民币15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