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0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亨与崔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亨,崔广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0619号原告:袁亨,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崔广旭,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袁亨与被告崔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袁亨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上半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允诺于2016年6月归还,但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崔广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普陀区,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虹口区,该案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对此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施鲁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哲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