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玉年与李书云、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年,李书云,景乐,武正彪,胡文胜,唐河金源花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884号原告张玉年,男,生于1965年7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云,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景乐,男,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武正彪,男,生于1980年10月18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胡文胜,男,生于1950年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金源花卉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靖公文,该合作社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39546815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年与被告李书云、景乐、武正彪、胡文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玉年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