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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朝桂与肖伟民、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桂,肖伟民,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908号原告:李朝桂,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肖伟民,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1909房。法定代表人:戴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负责人:熊玉兰,系该营业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桂与被告肖伟民、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朝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00元。审 判 长  李 淼人民陪审员  姜吉中人民陪审员  周前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