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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与被告李蓉、余林娟、余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蓉,余林娟,余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00号原告:李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蓉,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诺江镇。被告:余林娟,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刘蓉长女)。被告:余琳梅,女,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刘蓉次女)。原告李强诉被告刘蓉、余林娟、余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李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李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但原告李强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