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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东文星酒店有限公司珠海紫荆分公司与林香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文星酒店有限公司珠海紫荆分公司,林香玉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946号原告:广东文星酒店有限公司珠海紫荆分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9号。代表人:郑培林,董事长。被告:林香玉,男,汉族,1953年6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