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元梅、雷玉元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梅,雷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元梅,女,汉族,住所地兴安县,居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被执行人雷玉元,男,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赵元梅与雷玉元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玉元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婷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龚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