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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元梅、雷玉元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梅,雷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元梅,女,汉族,住所地兴安县,居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被执行人雷玉元,男,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赵元梅与雷玉元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玉元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婷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龚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