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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姚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634号原告杨某。原告姚某某。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先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姚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知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