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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多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兰亭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多某,女,住陕西省府谷县。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多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租、违约金及仲裁费404767.44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多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但因被查封房产本院属于轮候查封,车辆维修后不缴纳维修费被修理厂留置,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另经查,多某购买的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车位,因无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且申请执行人不提供书面评估申请,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