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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黑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王某1,王某2,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18号原告:黑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程某,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黑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