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黑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王某1,王某2,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18号原告:黑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程某,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黑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