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刚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1143号原告:刚某某,女,,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代某某,男,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刚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刚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刚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