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舒国凡与舒安军、舒安银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国凡,舒安军,舒安银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846号原告:舒国凡,男,193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舒安军,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舒安银,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舒国凡与被告舒安军、舒安银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舒国凡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国凡的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国凡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国凡负担。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