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连华与李家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华,李家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770号原告:王连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李家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十涧湖北路辛东村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4285372N。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华诉被告李家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华撤回对被告李家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连华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林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