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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郭迎兵、彭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迎兵,彭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48号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跳马村1101005栋。法定代表人:肖红梅,采购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芳,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郭迎兵,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彭中华,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迎兵、彭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