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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柯俊与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柯俊,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柯俊。被执行人: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柯俊与被执行人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付林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