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3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徐伯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徐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4284025-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0组。经营者人朱月华。被执行人徐伯亚,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53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国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伯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伯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国高鉴评2017XS第YT0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