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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金冯梅,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98号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西怀。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系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郭庄。法定代表人:李德云。被告:李德云,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金冯梅,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乔家门58号J16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标。被告:刘俊标,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黄兰香,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金冯梅、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