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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尹志强与胡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强,胡夕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6692号原告:尹志强,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道林,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夕阳,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尹志强与被告胡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夕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0日被告为偿还其欠姚均科的借款250万元,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原告委托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将250万元汇入被告朋友童彬的银行账户,后由童彬将250万元汇入姚均科的账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因被告无法全额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又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10月10日前全额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综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胡夕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胡夕阳向原告尹志强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借款人:胡夕阳”。同日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将250万元汇入童彬的账户(账号:320323XXXXXXXXXXXX5747)。2015年9月28日被告胡夕阳又向原告尹志强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胡夕阳于2012年6月向尹志强借款250万元,年息24%,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15年8月12日,我尚有250万元本金、1887000元利息未偿还尹志强。本人承诺于2015年10月10日前全额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如逾期未偿还,尹志强有权向徐州泉山区法院起诉。(注:本笔借款系胡夕阳为偿还他人债务所用,虽借用童彬银行卡转款,与童彬并无实质关系)”。另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告尹志强与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代转款协议》,内容为:“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欠尹志强320万元,应尹志强委托,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代尹志强向其指定账户(账号320323XXXXXXXXXXXX5747、户名童斌)转款250万元,该笔款项直接用以抵消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尚欠尹志强相应的等额债务。以上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童彬的银行账户明细、《代转款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尹志强主张被告胡夕阳借款250万元且至今没有偿还本息,有被告胡夕阳签名的借条、童彬的银行账户明细、原告尹志强与徐州市新天地型材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代转款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胡夕阳应向原告尹志强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夕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志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060元,由被告胡夕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林审 判 员  王蒙人民陪审员  李丽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