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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群花、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群花,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平武镇安兴街30号。法定代表人洪娟。被执行人王安勇,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郑群花,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滨江路静心商务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与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群花、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88.7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3138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