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良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良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保130号申请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岳西县良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双河创业园1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岳西县良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5日作出(2017)皖0828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岳西县良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岳西县财政局为其购置设备和相关软件等固定资产新增投入补助款123.9万元及电商培训补助款142万元,同时,冻结了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66万元。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良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对双方财产保全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岳西县良中电子���务有限公司由岳西县财政局为其购置设备和相关软件等固定资产新增投入补助款123.9万元及电商培训补助款142万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66万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代书记员 张淑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已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