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712合肥蓝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蓝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蓝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796387-5,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侧2幢。法定代表人:刘长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梅、王海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92660-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港路177号安达利大厦407号。法定代表人:马田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道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蓝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盟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蓝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蓝海公司与被执行人盟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5执271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盟润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蓝海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谢 妍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