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松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272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颍上县。因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2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代理检察员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及其辩护人刘传茹、冯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松与“九天家私”家具店老板牛某在颍上县城北新区法姬娜酒店吃饭饮酒时发生争执,陈松朝牛某面部打一拳,牛某还手将陈松推倒,后双方被被人拉开。陈松随后驾驶皖K×××××号黑色本田越野车离开法姬娜酒店行驶到颍上县城北新区政务南路“九天家私”家具店门口,并开车撞击该店卷闸门,致卷闸门及玻璃门毁坏。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并提取了陈松静脉血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松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17.2mg/100ml。经颍上县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卷闸门及玻璃门价值人民币3050元。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110接警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松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松的辩护人刘传茹、冯继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松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陈松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陈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松的近亲属对寻衅滋事损坏的财物进行了修复,社会危害性降低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松对危险驾驶罪愿意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松犯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松犯寻衅滋事罪予以免于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松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松与“九天家私”家具店老板牛某在颍上县城北新区法姬娜酒店吃饭饮酒时发生争执,陈松朝牛某面部打一拳,牛某还手将陈松推倒,后双方被被人拉开。陈松随后驾驶皖K×××××号黑色本田越野车离开法及姬娜酒店行驶到颍上县城北新区政务南路“九天家私”家具店门口,并开车撞击该店卷闸门,致卷闸门及玻璃门毁坏。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并提取了陈松静脉血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松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17.2mg/100ml。经颍上县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卷闸门及玻璃门价值人民币305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松近亲属代其对“九天家私”家具店被损毁的物品进行了修复,“九天家私”家具店老板叶某、牛某表示对被告人陈松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松及其辩护人刘传茹、冯继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谅解书、证人绳其标、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牛某的陈述、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酒后滋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且应两罪并罚。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松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陈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家人积极修复被损毁的物品,取得谅解,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松犯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予以免于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陈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铖审 判 员 谌 敏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第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