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0时许,被害人肖某、莫某等人在吴川市海滨街道“某某娱乐城”的6楼贵宾2房喝酒,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2(绰号“亚扁”,另案处理)也在该房间内。因莫某与陈某2有过节,期间,当莫某到娱乐城一楼大门口时,被陈某2发现并带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追打莫某。当莫某跑至“某某娱乐城”三至四楼的楼梯时,被陈某2等人追上,陈某2打了莫某的头部一拳,肖某等人到场拦架。肖某等人送莫某回到贵宾2房后,肖某下楼买烟,在经过娱乐城大门口处时,被告人陈某某误以为肖某就是刚才参与打架的其中一人,又听到肖某在打电话,以为肖某是叫人来打架的,就从“某某娱乐城”的大厅里拿起一块木板冲上去殴打肖某的背部,肖某想跑开,被告人陈某某就对其朋友陈某2、“明仔”、“瘦鬼”等人大喊肖某是刚才对其进行殴打的人,陈某2、“明仔”、“瘦鬼”等人听到后就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追打肖某,并将肖某殴打致昏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肖某对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并处行政罚款;于2012年2月16日因吸毒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并处行政罚款;2015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肖某的陈述;3、证人叶某、林某、杜某、孙某、陈某1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6、伤情照片;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10、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12、户籍证明;1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持械实施伤害行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大 清审 判 员 钟 小 燕人民陪审员 蔡 木 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