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硕迪油漆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硕迪油漆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205号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孙庄村。法定代表人:白益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硕迪油漆经销处,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号。经营者:庄中良。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硕迪油漆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紫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