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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47号原告: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泉北大街与富水路交叉口东北角写字楼一层77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孙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110771790。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河郭乡岗头村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佐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芳,女,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平,女,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邢台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