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振民与西安华惠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振民,西安华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90号申请人:姚振民,男,汉族,1961年05月07日出生。被申请人:西安华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路沣京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孙晨,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姚振民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华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户县城区草堂路西侧价值5818266元的土地[土地证号:HX1-(27)-28-1,华惠名园项目]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申请人姚振民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华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户县城区草堂路西侧价值5818266元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HX1-(27)-28-1,华惠名园项目]及地上建筑物,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振民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