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7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特20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法定代表人:彭京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