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田浩国、杨东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殿升,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田浩国,杨东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807号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表人赵利,该支行行长。被告田浩国,男,1955年8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杨东滨,男,1969年3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诉被告田浩国、杨东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浩国、杨东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田浩国、杨东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公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