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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0886号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曾秋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秋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886号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地下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艺兵,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龙,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曾秋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秋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吴良佑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