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晖和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61号原告王晖,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洪江市。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洪江市深渡苗族乡。法定代表人胡东京,执行董事。原告王晖诉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晖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晖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王晖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龙伟青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