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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德祥与刘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祥,刘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1475号原告:陈德祥,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刘赐琴,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陈德祥与刘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祥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祥经慎重考虑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陈德祥负担。审判员  刘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