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左思义、赵文彪、汪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思义,赵文彪,汪吉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45号原告左思义,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彪,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原告赵文彪,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被告汪吉发,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与被告汪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思义、赵文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思义、赵文彪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思义、赵文彪负担。审判员 赵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