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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红鹰与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鹰,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77号原告:徐红鹰,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原告徐红鹰诉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红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红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红鹰负担(已付)。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