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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宏章与被执行人陕西英华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章,陕西英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孙宏章。被执行人:陕西英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宏章与被执行人陕西英华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宏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110000元、诉讼费2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陕西英华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倚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