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0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563号原告: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秀峰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虹泽,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某某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保雪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