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昆山大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大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08号原告昆山大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金华村北。法定代表人沈梅芳,总经理。被告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昆山市拱辰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苏州市道前街170号。法定代表人毛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祥,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大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不服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及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大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大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