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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石永红、裴占海等与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红,裴占海,苟万才,王和,郭福,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村民委员会,王有财,王有富,王玉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561号原告:石永红、裴占海、苟万才、王和、郭福等420人,现住赤城县。被告: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第三人:王有财,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第三人:王有富,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第三人:王玉龙,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石永红、裴占海、苟万才、王和、郭福等420人与被告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有财、王有富/王玉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已辞职,新村主任待换届选举后产生。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等待新村主任产生后,方可通知被告赤城县镇宁堡乡胡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应诉、参加庭审等诉讼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泽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