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秀利、陈花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禹,陈秀利,陈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420号自诉人崔晓禹,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陈秀利,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陈花贵,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崔晓禹以被告人陈秀利、陈花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崔晓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秀利、陈花贵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利、陈花贵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崔晓禹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晓禹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