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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790号之一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泓霖,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835453.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息还清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3‰计算,直至货款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水泥供销合同》,合同中对水泥型号、单价、结算及支付方式都做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积极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但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被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撤销设立登记并收缴营业执照。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在向本院起诉时,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存在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5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