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定全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张定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何兴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乔,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定全,男,生于1961年1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民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上诉人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简称“鑫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定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定全以已与鑫福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定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定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定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鑫福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