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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324号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丽,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刘爱丽下落不明,待知其下落后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200.00元),退还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200.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