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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榆雨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榆雨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榆雨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顺华,职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榆雨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9816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89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2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