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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振光和王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光,王亚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06号原告谢振光,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亚明,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光与被告王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振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振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谢振光负担;余款87.50元,退回原告谢振光。审判员  丁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