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振光和王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光,王亚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06号原告谢振光,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亚明,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光与被告王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振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振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谢振光负担;余款87.50元,退回原告谢振光。审判员 丁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